《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背景及解读
2024年08月05日
一、国际ESG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发展及整合过程
(一)ESG概念的正式提出
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在乎者即赢家”(Who Cares Wins)报告,与20家金融机构一起向金融业给出建议,希望能将环境、社会及治理更好的应用于分析、资产管理和证券交易领域,此次会议首次正式提出“ESG概念”。2005年,联合国制定了《负责任的投资六大原则》(PRI)。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成立。
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首字母。
(二)制定可持续披露原则或准则的主要国际机构或组织
◆ 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成立于2001年,旨在制定高质量、可理解、可执行和全球公认的会计和可持续性披露标准。其信念是以更好的信息支持更好的经济和投资决策。作为一家公益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致力于通过制定高质量的全球标准来实现这一愿景,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
IFRS的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这两个准则制定委员会制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内的一个独立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际上是一种全球会计语言,有14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在报告其财务状况时必须使用该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由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ISSB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内的一个独立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投资者与公司的对话,以便投资者获得符合其决策需求的有用信息、具有全球可比性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
◆ TCFD: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于2009年4月,其前身是金融稳定论坛(FSF)由七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行长Hans Tietmeyer的建议于1999年成立,作为一个国际机构,负责监督全球金融体系并提出建议。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员机构包括20多个国家的央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以及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均为该委员会的成员机构。2015年,FSB成立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建议》。TCFD拟定了一套自愿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框架及建议,帮助各类组织,包括企业组织、投资者和决策者,收集有助于其决策及具前瞻性的财务影响信息,准确识别所面对的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气候风险和机遇。
◆ GRI: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成立于1997年,是由美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的经济体联盟”(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简称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简称UNEP)共同发起的,秘书处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2000年,GRI发布了第一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第一个全球框架,其在全球的影响已经遍布南美、北美、大洋洲、欧洲、南亚和日本,50个机构在GRI报告指南的基础上发布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报告。2006年10月5日,GRI发布了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即G3。 2013年发布了第四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即G4。2016年,GRI从提供指南转变为制定第一个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标准。
◆ CDSB:
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成立于2007年,是一个由商业和环境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联盟,致力于在全球主流企业报告中使气候相关披露与财务披露同等重要。CDSB制定了气候变化报告框架,重点关注气候变化给企业或组织的战略、财务业绩和状况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帮助企业或组织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该框架构成了TCFD建议的基础。CDSB框架规定了一种在主流报告(如年度报告和综合报告)中报告环境信息(包括气候变化和社会问题)的方法,该框架旨在帮助企业或组织在主流报告中呈现环境和社会信息,以造福投资者。它使投资者能够评估特定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与组织的战略、绩效和前景之间的关系。2022年1月,CDSB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 VRF:
2021年6月,价值报告基金会(VRF)是由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和全球报告框架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合并成立的组织。VRF 提供了一整套资源,包括综合思维原则(INTEGRATED TINKING PRINCIPLES)、综合报告框架(INTEGRATED REPORTING FRAMEWORKS)和 SASB 标准。这些资源旨在帮助公司进行透明和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披露,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评估和比较公司的企业价值。VRF的SASB准则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的关键起点,而综合报告框架则提供了财务报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之间的联系。2022年8月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成立及整合过程
1、ISSB成立
在国际证监会组织、七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支持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受托人于2021年11月3日在格拉斯哥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负责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性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简称 ISDS),并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标准,以形成高质量、全球可比、全面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需求。
ISSB的成立正式满足了国际投资市场的强烈需求,因为可持续性因素正在成为国际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公司提供有关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高质量、全球可比信息。
2、ISSB可持续披露标准的整合过程
2021年11月,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 )承诺整合全球领先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倡议的人员和资源,以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新成立的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 的工作,为资本市场制定全面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披露基准。
ISSB是建立在响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报告倡议的相关工作基础之上,整合了包括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CD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价值报告基金会(VRF)的综合报告框架、基于行业的SASB标准以及世界经济论坛的利益相关者以资本为核心的指标。ISSB发布的标准是整合了现有国际较为成熟的ESG标准,是国际ESG披露标准的集中体现。
以ISSB为中心的整合工作如下图:
3、ISSB制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目标
ISSB制定了四项主要目标:
可持续发展披露的全球基本标准;
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使公司能够向全球资本市场提供全面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促进与特定司法管辖区和/或针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披露的互操作性。
ISSB致力于提供具有成本效益、决策有用和市场知情的标准。
(四)整合后IFRS及ISSB 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号和S2号
1、整合后IFRS
2021年6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成立了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列独立。ISSB负责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为可持续发展披露提供真正的全球基准,以进一步为经济和投资决策提供信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性披露准则》采用同样严格、包容和透明的正当程序制定。两个委员会确保其工作之间的联系,使《准则》能够有效地协同运作,并支持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管理评论》和《综合报告》为基础的关联报告。
2、ISSB正式发布
2023年6月,IS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五)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
2022年11月,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通过并签署了《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该法案于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投票通过。
2023 年 7 月 31 日,欧盟委员会审批通过了首批《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包括2个基本准则、5个环境主题准则、4个社会主题准则和1个治理准则,供所有受《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约束的公司使用。ESRS作为CSRD的配套准则,对企业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范。 这些标准涵盖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人权;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以了解他们所投资的公司的可持续性影响;同时考虑了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以确保欧盟和全球标准之间高度的互操作性,防止公司不必要的重复报告。
ESRS 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并采用分阶段实施的方式。首批适用企业将于2024财年遵循CSRD和ESRS,其他适用企业随后逐年实施。
CSRD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欧盟企业,也涉及非欧盟企业,包括在欧盟上市或发债、设有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涵盖三大类主体:
大型企业(不论是否为上市公司),满足以下三个标准(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欧元、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员工人数超过250人)中的两个即视为大型企业;
所有在欧盟监管市场上市的企业;
在欧盟每年创造超过1.5亿欧元营业额且在欧盟设有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的分支机构或设有大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非欧盟企业。
(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发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24年3月6日通过了《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加强和标准化:最终规则》,并在文件中认可该气候披露规则与 ISSB准则有相似之处(但SEC暂不承认ISSB准则可以用作SEC气候披露规则的替代准则)。
(七)世界各国和地区实施ISSB准则情况
自ISSB准则发布一年多以来,全球许多主要国家和地区已纷纷表态支持采用ISSB准则或将基于ISSB准则制定本地可持续披露准则,并陆续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在2024年5月举办的IOSCO年会上,ISSB发布了采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ISSB准则的司法管辖区的名单,详见下表:
二、中国ESG可持续披露相关制度和准则的发展过程
(一)中国大陆地区ESG可持续披露发展过程
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大陆ESG发展进程启动较晚,2020年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下仅为最主要制度或进程: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指出,负责任大国必须履行《巴黎协定》,中国将力争实现“双碳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双碳工作列为年度重点任务。
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确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提出企业应当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信息、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相关环境信息,并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
2022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社会责任局”,指导推动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
2022年4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ESG信息。
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
2022年6月,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旨在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要求。
2023年8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助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023年8月,国资委办公厅向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下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课题成果,包含《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推动加快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助力构建中国特色ESG体系。
2023年12月,新修订《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202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2024年4月,国内三大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并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指引要求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2024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构建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总体目标是:到 2027 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 2030 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二)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框架体系
注:摘自《财务研究》黄世忠 王鹏程: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揭开序幕——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中国香港特区ESG可持续披露发布
2024年3月25日,香港特区政府发表有关发展香港可持续披露生态圈的愿景宣言,表示将订立衔接ISSB准则的“香港准则”及附带的应用和实施指引,《香港准则》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还适用于受规管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经理、保险公司、强积金核准受托人等),将推动香港成为全球首批采用国际准则的地区。
2024年4月,港交所发布《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谘询的咨询总结》,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其附录的《ESG守则》中增加D部分,专门用于披露气候信息。
三、《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总体思路
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总体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根据前期国际准则的中国适用性评估结论,国际准则多数要求在我国具有适用性。
(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
(三)重要作用
制定发布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是促进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好地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推动可持续披露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的必然要求。
(四)主要内容
1、准则框架、条目及主要内容
2、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
3、信息质量要求
4、披露要素:
5、其他披露要求
(五)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六)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比较
注:摘自德勤公众号文章
四、思考和建议
(一)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分散且面临整合的问题
我国ESG可持续信息披露相比较国际较晚,但最早起步于2005年左右,在近二十年里,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的企业已经先行出台和执行了有关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保险、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工信部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央企等众多企业。2023年6月,随着ISSB发布S1和S2号准则,极大推进了世界各国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进程。我国2024年5月发布可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开启了国内有关ESG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统一整合进程。如果有关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不统一,制度规范仍然分散制定,会造成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披露的模式、标准和内容也不一致,这样就难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完整、可靠、可比的ESG信息,不能给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经济决策和资源配置的信息,会大大降低资本市场效率,影响人、社会和自然的生态平衡和利益共享。同时,在发展和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时,还应当与ESG指标和评价体系结合起来,只有把三者作为一个科学协调的系统工程进行设计、运行、评价和监督,才能真正让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发挥最大社会和谐效益。
(二)可持续信息报告不能依法鉴证的问题
考虑到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企业实施该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发布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可以独立披露可持续信息报告,不作为需要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一部分进行同时披露。当然这项规定是适合我国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但也必然导致了可持续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可比性不能得到审计鉴证以及信息使用者仍然存在较多质疑的问题。若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能够在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同时得到鉴证,将会极大提供审计鉴证的社会效益,极大提高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决策的效率和效益。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为解决对该可持续信息报告的审计鉴证问题,实际上,不管从企业角度,还是审计角度,以及监管角度,我国仍然存在人才缺失、制度缺失、工具技术缺失等软件硬件较大缺失的现实状况。
(三)主要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不平衡影响信息披露质量问题
我国发布的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了各方利益均需考虑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这与ISSB发布的S1可持续信息披露主要为投资人等主要信息使用者服务并不一致。我国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更加符合我国新发展理念、符合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切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但若以下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也必然影响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首先,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需求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制度基础,企业才能够在信息的采集、评估、排序和监控中主动考虑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主要信息使用者相比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法律制度基础明显有优势,这会实际造成企业的信息披露难以满足其他利益相关的利益需求。其次,相关利益方不同需求的信息识别需要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要有较高的治理能力和管理能力,这就需要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中管及骨干负责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能力,还需要具备安全、环保、污染、质量、保险、合同、票据、社保、薪酬、税法、各类资源(水、矿、林、农)等各方面各行业的知识储备和实际运作能力。而在实践中,只有较少的企业(如世界500强等)才能具备上述这么完整的人才和知识能力储备,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难以具备。企业面临的现实致使其客观上并不具备识别相关利益方信息需求的能力。再次,若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很多,则与利益相关的信息需求就会变得复杂,难以确定,或者即便能够基本确定相关方信息需求,也会因信息需求过多,造成信息的收集、识别、排序等程序变得非常繁琐复杂,会大量增加信息披露成本,影响工作效率,依然难以保证利益方需求不被遗漏或错误。如果能够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企业现实情况,在努力培养人才和提高企业治理能力的同时,制定统一的合理、有效、国际化的可持续信息指标体系(包括分行业指标体系),会更具有结果导向性,让企业在披露可持续信息时更具有透明性,确保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基本需求,不仅满足国内利益方需求,也能满足国际资本利益方需求,同时也为企业建立可识别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系统提供目标和帮助。
(四)“飘绿、洗绿”的监管问题
我国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至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且其可持续信息披露报告由企业自行发布。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仍在完善和不断修订过程中,这会在制度和准则层面形成监管依据不足或漏洞;在实践中,企业自行披露相关可持续信息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存在戴“绿帽”披“绿衣”,从而美化企业形象、刻意营造治理和发展效果,蒙蔽利益相关方,由于缺乏审计和监管手段,会形成在实践中难以监管的困境。若监管难以到位或监管不及时,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就会造成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局限性或困境,其支持经济发展和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就不能很好的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高质量的经济决策和资源配置服务。建议应在基本准则发布后,本着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实施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审计工作,并配套制定相应试行准则、制度和相应监管制度,通过先行先试的经验积累和案例教育,为国家正式建立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及推动整个社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提供宝贵经验和更大前进动力,这样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可持续信息披露监督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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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SG概念的正式提出
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在乎者即赢家”(Who Cares Wins)报告,与20家金融机构一起向金融业给出建议,希望能将环境、社会及治理更好的应用于分析、资产管理和证券交易领域,此次会议首次正式提出“ESG概念”。2005年,联合国制定了《负责任的投资六大原则》(PRI)。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成立。
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首字母。
(二)制定可持续披露原则或准则的主要国际机构或组织
◆ 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成立于2001年,旨在制定高质量、可理解、可执行和全球公认的会计和可持续性披露标准。其信念是以更好的信息支持更好的经济和投资决策。作为一家公益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致力于通过制定高质量的全球标准来实现这一愿景,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
IFRS的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这两个准则制定委员会制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内的一个独立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际上是一种全球会计语言,有14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在报告其财务状况时必须使用该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由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ISSB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内的一个独立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投资者与公司的对话,以便投资者获得符合其决策需求的有用信息、具有全球可比性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
◆ TCFD: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于2009年4月,其前身是金融稳定论坛(FSF)由七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行长Hans Tietmeyer的建议于1999年成立,作为一个国际机构,负责监督全球金融体系并提出建议。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员机构包括20多个国家的央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以及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均为该委员会的成员机构。2015年,FSB成立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建议》。TCFD拟定了一套自愿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框架及建议,帮助各类组织,包括企业组织、投资者和决策者,收集有助于其决策及具前瞻性的财务影响信息,准确识别所面对的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气候风险和机遇。
◆ GRI: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成立于1997年,是由美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的经济体联盟”(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简称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简称UNEP)共同发起的,秘书处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2000年,GRI发布了第一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第一个全球框架,其在全球的影响已经遍布南美、北美、大洋洲、欧洲、南亚和日本,50个机构在GRI报告指南的基础上发布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报告。2006年10月5日,GRI发布了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即G3。 2013年发布了第四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即G4。2016年,GRI从提供指南转变为制定第一个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标准。
◆ CDSB:
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成立于2007年,是一个由商业和环境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联盟,致力于在全球主流企业报告中使气候相关披露与财务披露同等重要。CDSB制定了气候变化报告框架,重点关注气候变化给企业或组织的战略、财务业绩和状况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帮助企业或组织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该框架构成了TCFD建议的基础。CDSB框架规定了一种在主流报告(如年度报告和综合报告)中报告环境信息(包括气候变化和社会问题)的方法,该框架旨在帮助企业或组织在主流报告中呈现环境和社会信息,以造福投资者。它使投资者能够评估特定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与组织的战略、绩效和前景之间的关系。2022年1月,CDSB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 VRF:
2021年6月,价值报告基金会(VRF)是由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和全球报告框架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合并成立的组织。VRF 提供了一整套资源,包括综合思维原则(INTEGRATED TINKING PRINCIPLES)、综合报告框架(INTEGRATED REPORTING FRAMEWORKS)和 SASB 标准。这些资源旨在帮助公司进行透明和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披露,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评估和比较公司的企业价值。VRF的SASB准则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的关键起点,而综合报告框架则提供了财务报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之间的联系。2022年8月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成立及整合过程
1、ISSB成立
在国际证监会组织、七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支持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受托人于2021年11月3日在格拉斯哥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负责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性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简称 ISDS),并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标准,以形成高质量、全球可比、全面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需求。
ISSB的成立正式满足了国际投资市场的强烈需求,因为可持续性因素正在成为国际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公司提供有关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高质量、全球可比信息。
2、ISSB可持续披露标准的整合过程
2021年11月,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 )承诺整合全球领先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倡议的人员和资源,以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新成立的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 的工作,为资本市场制定全面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披露基准。
ISSB是建立在响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报告倡议的相关工作基础之上,整合了包括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CD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价值报告基金会(VRF)的综合报告框架、基于行业的SASB标准以及世界经济论坛的利益相关者以资本为核心的指标。ISSB发布的标准是整合了现有国际较为成熟的ESG标准,是国际ESG披露标准的集中体现。
以ISSB为中心的整合工作如下图:
3、ISSB制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目标
ISSB制定了四项主要目标:
可持续发展披露的全球基本标准;
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使公司能够向全球资本市场提供全面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促进与特定司法管辖区和/或针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披露的互操作性。
ISSB致力于提供具有成本效益、决策有用和市场知情的标准。
(四)整合后IFRS及ISSB 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号和S2号
1、整合后IFRS
2021年6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成立了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列独立。ISSB负责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为可持续发展披露提供真正的全球基准,以进一步为经济和投资决策提供信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性披露准则》采用同样严格、包容和透明的正当程序制定。两个委员会确保其工作之间的联系,使《准则》能够有效地协同运作,并支持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管理评论》和《综合报告》为基础的关联报告。
2、ISSB正式发布
2023年6月,IS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2022年11月,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通过并签署了《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该法案于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投票通过。
2023 年 7 月 31 日,欧盟委员会审批通过了首批《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包括2个基本准则、5个环境主题准则、4个社会主题准则和1个治理准则,供所有受《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约束的公司使用。ESRS作为CSRD的配套准则,对企业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范。 这些标准涵盖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人权;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以了解他们所投资的公司的可持续性影响;同时考虑了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以确保欧盟和全球标准之间高度的互操作性,防止公司不必要的重复报告。
ESRS 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并采用分阶段实施的方式。首批适用企业将于2024财年遵循CSRD和ESRS,其他适用企业随后逐年实施。
CSRD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欧盟企业,也涉及非欧盟企业,包括在欧盟上市或发债、设有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涵盖三大类主体:
大型企业(不论是否为上市公司),满足以下三个标准(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欧元、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员工人数超过250人)中的两个即视为大型企业;
所有在欧盟监管市场上市的企业;
在欧盟每年创造超过1.5亿欧元营业额且在欧盟设有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的分支机构或设有大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非欧盟企业。
(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发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24年3月6日通过了《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加强和标准化:最终规则》,并在文件中认可该气候披露规则与 ISSB准则有相似之处(但SEC暂不承认ISSB准则可以用作SEC气候披露规则的替代准则)。
(七)世界各国和地区实施ISSB准则情况
自ISSB准则发布一年多以来,全球许多主要国家和地区已纷纷表态支持采用ISSB准则或将基于ISSB准则制定本地可持续披露准则,并陆续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在2024年5月举办的IOSCO年会上,ISSB发布了采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ISSB准则的司法管辖区的名单,详见下表:
(一)中国大陆地区ESG可持续披露发展过程
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大陆ESG发展进程启动较晚,2020年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下仅为最主要制度或进程: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指出,负责任大国必须履行《巴黎协定》,中国将力争实现“双碳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双碳工作列为年度重点任务。
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确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提出企业应当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信息、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相关环境信息,并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
2022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社会责任局”,指导推动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
2022年4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ESG信息。
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
2022年6月,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旨在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要求。
2023年8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助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023年8月,国资委办公厅向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下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课题成果,包含《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推动加快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助力构建中国特色ESG体系。
2023年12月,新修订《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202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2024年4月,国内三大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并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指引要求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2024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构建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总体目标是:到 2027 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 2030 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二)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框架体系
(三)中国香港特区ESG可持续披露发布
2024年3月25日,香港特区政府发表有关发展香港可持续披露生态圈的愿景宣言,表示将订立衔接ISSB准则的“香港准则”及附带的应用和实施指引,《香港准则》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还适用于受规管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经理、保险公司、强积金核准受托人等),将推动香港成为全球首批采用国际准则的地区。
2024年4月,港交所发布《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谘询的咨询总结》,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其附录的《ESG守则》中增加D部分,专门用于披露气候信息。
三、《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总体思路
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总体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根据前期国际准则的中国适用性评估结论,国际准则多数要求在我国具有适用性。
(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
(三)重要作用
制定发布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是促进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好地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推动可持续披露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的必然要求。
(四)主要内容
1、准则框架、条目及主要内容
| 章节 | 名称 | 条数 | 主要内容 |
| 第一章 | 总则 | 8 | 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准则体系、报告主体、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 |
| 第二章 | 披露目标与原则 | 5 | 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 |
| 第三章 | 信息质量要求 | 6 | 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 6 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
| 第四章 | 披露要素 | 7 | 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 |
| 第五章 | 其他披露要求 | 6 | 规定了报告时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 |
| 第六章 | 附则 | 1 | 规定了解释权。 |
| 项目 | 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 | 符合重要性原则 | 可持续信息使用者 |
| 内容 | 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可持续信息披露有助于企 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 在合理预期下,某项可持续信息的省略、错报或者模糊处理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同时遵循双重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评估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否对企业带来重要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以及企业活动是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 | 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主要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他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企业活动影响的群体或者个人,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社区以及企业的业务伙伴和社会伙伴等。 |
| 项目 | 信息质量要求 | |||||
| 可靠性 | 相关性 | 可比性 | 可验证性 | 可理解性 | 及时性 | |
| 内容 | 能够如实反映重要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保证可持续信息完整、中立和准确。 | 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 可以与企业不同时期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以及与其他企业特别是同一行业企业或者从事相似经营活动、具有相似业务模式的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 | 能够通过该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该信息的输入值加以证实。 | 内容清晰明了,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 能够及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
| 项目 | 披露要素(四个核心要素) | |||
| 治理 | 战略 | 风险和机遇管理 | 指标和目标 | |
| 内容 | 即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 即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 | 即企业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 | 即企业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 业绩的指标,以及企业已设定的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 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及其进展。 |
| 项目 | 其他披露要求 | |||||
| 条目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
| 内容 |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期间应当与其 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企业一般应当按公历年度披露可持续信息,鼓励企业在中期报告中进行简化的可持续信息披露。 | 除非具体准则或者应用指南另行要求,企业应当就报告期间披露的所有数值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首次披露时无须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如果定性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报告期间的可持续信息,企业还应当披露与此类信息有关的可比信息。 | 企业遵循可持续披露准则中所有要求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发表明确且无保留的合规声明。 |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可持续信息过程中作出的 对所披露信息具有最重大影响的判断。 | 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当通过重述前期 可比数值的方式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 企业应当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要求披露的可持续信息作为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
| 框架名称 |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框架 | ||
| 框架项目 | 基本准则 | 具体准则 | 应用指南 |
| 内容 | 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 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 | 针对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环境方面的主题包括气候、污染、水与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等;社会方面的主题包括员工、消费者和终端用户 权益保护、社区资源和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乡村振兴、社会贡献等;治理方面的主题包括商业行为等。 | 包括行业应用指南和准则应用指南两类。 行业应用指南针对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指导特定行业企业识别并披露重要的可持续信息;准则应用指南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细化和提供示例,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此外,为解决企业实施可持续披露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必要时提供准则实施问答,提高可持续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应用。 |
| 总目标 | 到 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 2030 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鉴于准则体系建设周期较长,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先行制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披露指引、监管制度等,未来逐步调整完善。 | ||
四、思考和建议
(一)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分散且面临整合的问题
我国ESG可持续信息披露相比较国际较晚,但最早起步于2005年左右,在近二十年里,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的企业已经先行出台和执行了有关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保险、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工信部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央企等众多企业。2023年6月,随着ISSB发布S1和S2号准则,极大推进了世界各国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进程。我国2024年5月发布可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开启了国内有关ESG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统一整合进程。如果有关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不统一,制度规范仍然分散制定,会造成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披露的模式、标准和内容也不一致,这样就难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完整、可靠、可比的ESG信息,不能给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经济决策和资源配置的信息,会大大降低资本市场效率,影响人、社会和自然的生态平衡和利益共享。同时,在发展和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时,还应当与ESG指标和评价体系结合起来,只有把三者作为一个科学协调的系统工程进行设计、运行、评价和监督,才能真正让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发挥最大社会和谐效益。
(二)可持续信息报告不能依法鉴证的问题
考虑到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企业实施该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发布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可以独立披露可持续信息报告,不作为需要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一部分进行同时披露。当然这项规定是适合我国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但也必然导致了可持续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可比性不能得到审计鉴证以及信息使用者仍然存在较多质疑的问题。若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能够在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同时得到鉴证,将会极大提供审计鉴证的社会效益,极大提高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决策的效率和效益。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为解决对该可持续信息报告的审计鉴证问题,实际上,不管从企业角度,还是审计角度,以及监管角度,我国仍然存在人才缺失、制度缺失、工具技术缺失等软件硬件较大缺失的现实状况。
(三)主要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不平衡影响信息披露质量问题
我国发布的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了各方利益均需考虑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这与ISSB发布的S1可持续信息披露主要为投资人等主要信息使用者服务并不一致。我国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更加符合我国新发展理念、符合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切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但若以下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也必然影响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首先,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需求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制度基础,企业才能够在信息的采集、评估、排序和监控中主动考虑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主要信息使用者相比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法律制度基础明显有优势,这会实际造成企业的信息披露难以满足其他利益相关的利益需求。其次,相关利益方不同需求的信息识别需要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要有较高的治理能力和管理能力,这就需要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中管及骨干负责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能力,还需要具备安全、环保、污染、质量、保险、合同、票据、社保、薪酬、税法、各类资源(水、矿、林、农)等各方面各行业的知识储备和实际运作能力。而在实践中,只有较少的企业(如世界500强等)才能具备上述这么完整的人才和知识能力储备,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难以具备。企业面临的现实致使其客观上并不具备识别相关利益方信息需求的能力。再次,若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很多,则与利益相关的信息需求就会变得复杂,难以确定,或者即便能够基本确定相关方信息需求,也会因信息需求过多,造成信息的收集、识别、排序等程序变得非常繁琐复杂,会大量增加信息披露成本,影响工作效率,依然难以保证利益方需求不被遗漏或错误。如果能够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企业现实情况,在努力培养人才和提高企业治理能力的同时,制定统一的合理、有效、国际化的可持续信息指标体系(包括分行业指标体系),会更具有结果导向性,让企业在披露可持续信息时更具有透明性,确保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基本需求,不仅满足国内利益方需求,也能满足国际资本利益方需求,同时也为企业建立可识别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系统提供目标和帮助。
(四)“飘绿、洗绿”的监管问题
我国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至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且其可持续信息披露报告由企业自行发布。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仍在完善和不断修订过程中,这会在制度和准则层面形成监管依据不足或漏洞;在实践中,企业自行披露相关可持续信息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存在戴“绿帽”披“绿衣”,从而美化企业形象、刻意营造治理和发展效果,蒙蔽利益相关方,由于缺乏审计和监管手段,会形成在实践中难以监管的困境。若监管难以到位或监管不及时,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就会造成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局限性或困境,其支持经济发展和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就不能很好的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高质量的经济决策和资源配置服务。建议应在基本准则发布后,本着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实施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审计工作,并配套制定相应试行准则、制度和相应监管制度,通过先行先试的经验积累和案例教育,为国家正式建立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及推动整个社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提供宝贵经验和更大前进动力,这样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可持续信息披露监督的闭环管理。
本文作者:
| 雷永鑫 | ![]() ![]() |
| 硕士 信永中和审计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澳洲注册会计师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天津财经大学等院校MPACC硕士导师。 在二十多年的专业审计工作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咨询方面的专业经验。主持或负责过多家大型央企集团、上市公司及IPO公司的审计鉴证、资产重组改制、资产(股权)收购、经济责任、内控调查、管理咨询及其他专项审计等方面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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