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资源入表在上市公司的实施情况及入表过程中需要关注主要事项浅析
2024年07月08日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近年来,中国产业数字化程度显著提高,数据资源对于相关数据企业的价值创造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新的重要生产要素。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和数据要素市场,围绕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要素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以及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不断明晰数据资产“入表”前景。
一、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资源入表在上市公司的实施情况
财政部答记者问中指出,制定《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支柱、经济转型的领跑者,在贯彻落实数据资源入表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其“火车头”作用。截至2024年4月30日,共有18家上市公司在一季度资产负债表中披露了“数据资源”数据,具体如下表(单位:万元):

注:截至2024年4月30日共2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数据资产,但是中信重工、金龙汽车、中闽能源、山东钢铁、喜临门、威星智能、盛邦安全等7家上市公司由于列报错误,分别于5月上旬进行了差错更正,剔除后为上述18家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
通过上述18家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况我们看到:披露的数据资产合计为1.03亿元,其中超过1千万的仅3家;17家公司的数据资产列报均为无形资产或开发支出项目,仅1家公司即海天瑞声披露的数据资产为存货项目。
《暂行规定》明确了只有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才适用于存货准则,即对外非排他性授权使用数据资源的业务模式,或者同时存在内部使用和对外交易但并不主要依赖对外出售取得经济利益的双重使用业务模式下的数据资源,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线上专题培训,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的一个典型场景为数据的直接转让。例如,A 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即为对数据进行采集和清洗、标注等,加工后出售给其他企业。双方约定,在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相关数据后,应对其进行销毁,除非监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不得向其他方提供相关数据所涉原始数据的来源、规模、质量等。再如,B 公司专门从事语料数据的收集与加工,并出售给从事大模型、智能驾驶等相关领域的科技企业。B 公司基于对某国人工智能领域市场需求的预判,主动采集并加工形成可供大模型训练使用的数据集,准备未来出售给相关企业。在前述两种情形中,若此类业务模式本身属于公司的日常活动,且又满足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则可将相关数据资源作为存货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在目前数据流通市场尚未完善以及数据相关主要业务模式探索阶段,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很少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从披露公司行业我们看到:其中IT、互联网行业8家;高速公路、港口2家;通信配套服务、平面媒体、智慧交通、医疗服务分别为1家;其他4家为传统制造企业。
另外《暂行规定》要求2024年1月1日实施,因此有5家公司调整了年初数据,待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时候进一步关注。
通过上述截止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金额、家数及行业占整体情况的比重很低,以及信息技术、电信服务、金融等具有丰富的数据资源行业未体现出来的情况看,未来具有很大的空间需要研究落实数据资产入表业务。
二、数据资源入表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事项
一般情况下,数据资源入表业务流程为:
2024年6月1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三方联合在北京主办的“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上,信永中和专业技术合伙人、国际质量监控负责人王霞发表的“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文指出:“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需要经过数据盘点梳理、数据产品开发、数据合法合规评价、数据确权、预期经济利益分析、成本归集与分摊等流程,从而助力企业从原始散落数据,到具有使用或交易价值的数据资源,再进入财务报表体现为数据资产,进入资本市场等实现数据价值化的过程。目前企业在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落地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的挖掘开发不足、数据合规合法及权属尚需建设、企业内控流程不支持数据成本归集等突出问题,需要在深入理解会计准则及《暂行规定》基础上,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过上述可以看到,企业在落实数据资源入表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资产确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需要企业证明合法拥有拟入表的数据资源或者合法控制拟入表的数据资源,即数据合规非常重要,是企业合规生产经营所必需,也是企业在进行数据资产入表及数据资产管理等的基础和依据,确保相关数据资源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没有瑕疵,避免潜在风险。
2、加强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根据《暂行规定》,拟入表的数据资产需要能够准确计量其历史成本。但在实践中,企业在进行数据产品管理时往往是满足特定需求为出发点,数据采集、清洗加工、建模开发、安全存储等环节的成本管控做得相对粗放,且数据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存在较大信息不对称,导致数据产品成本归集存在困难。企业应加强完善,建议完善数据内部控制制度、深度优化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组织架构、规定数据资产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工时管理系统,为数据产品开发流程中相关成本投入的可靠计量提供依据。
3、数据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时点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才能被确认为是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对所持有的数据进行初步加工与处理,实现了部分需求,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进而实现相关数据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在此过程中如何确认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时点,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
4、数据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数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维度的拉长而发生显著变化,企业需要考虑数据资产的自身特点,对其具体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后依然要持续投入才能确保数据产品的使用有效性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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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资源入表在上市公司的实施情况
财政部答记者问中指出,制定《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支柱、经济转型的领跑者,在贯彻落实数据资源入表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其“火车头”作用。截至2024年4月30日,共有18家上市公司在一季度资产负债表中披露了“数据资源”数据,具体如下表(单位:万元):
注:截至2024年4月30日共2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数据资产,但是中信重工、金龙汽车、中闽能源、山东钢铁、喜临门、威星智能、盛邦安全等7家上市公司由于列报错误,分别于5月上旬进行了差错更正,剔除后为上述18家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
通过上述18家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况我们看到:披露的数据资产合计为1.03亿元,其中超过1千万的仅3家;17家公司的数据资产列报均为无形资产或开发支出项目,仅1家公司即海天瑞声披露的数据资产为存货项目。
《暂行规定》明确了只有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才适用于存货准则,即对外非排他性授权使用数据资源的业务模式,或者同时存在内部使用和对外交易但并不主要依赖对外出售取得经济利益的双重使用业务模式下的数据资源,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线上专题培训,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的一个典型场景为数据的直接转让。例如,A 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即为对数据进行采集和清洗、标注等,加工后出售给其他企业。双方约定,在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相关数据后,应对其进行销毁,除非监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不得向其他方提供相关数据所涉原始数据的来源、规模、质量等。再如,B 公司专门从事语料数据的收集与加工,并出售给从事大模型、智能驾驶等相关领域的科技企业。B 公司基于对某国人工智能领域市场需求的预判,主动采集并加工形成可供大模型训练使用的数据集,准备未来出售给相关企业。在前述两种情形中,若此类业务模式本身属于公司的日常活动,且又满足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则可将相关数据资源作为存货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在目前数据流通市场尚未完善以及数据相关主要业务模式探索阶段,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很少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从披露公司行业我们看到:其中IT、互联网行业8家;高速公路、港口2家;通信配套服务、平面媒体、智慧交通、医疗服务分别为1家;其他4家为传统制造企业。
另外《暂行规定》要求2024年1月1日实施,因此有5家公司调整了年初数据,待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时候进一步关注。
通过上述截止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金额、家数及行业占整体情况的比重很低,以及信息技术、电信服务、金融等具有丰富的数据资源行业未体现出来的情况看,未来具有很大的空间需要研究落实数据资产入表业务。
二、数据资源入表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事项
一般情况下,数据资源入表业务流程为:
2024年6月1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三方联合在北京主办的“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上,信永中和专业技术合伙人、国际质量监控负责人王霞发表的“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文指出:“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需要经过数据盘点梳理、数据产品开发、数据合法合规评价、数据确权、预期经济利益分析、成本归集与分摊等流程,从而助力企业从原始散落数据,到具有使用或交易价值的数据资源,再进入财务报表体现为数据资产,进入资本市场等实现数据价值化的过程。目前企业在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落地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的挖掘开发不足、数据合规合法及权属尚需建设、企业内控流程不支持数据成本归集等突出问题,需要在深入理解会计准则及《暂行规定》基础上,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过上述可以看到,企业在落实数据资源入表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资产确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需要企业证明合法拥有拟入表的数据资源或者合法控制拟入表的数据资源,即数据合规非常重要,是企业合规生产经营所必需,也是企业在进行数据资产入表及数据资产管理等的基础和依据,确保相关数据资源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没有瑕疵,避免潜在风险。
2、加强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根据《暂行规定》,拟入表的数据资产需要能够准确计量其历史成本。但在实践中,企业在进行数据产品管理时往往是满足特定需求为出发点,数据采集、清洗加工、建模开发、安全存储等环节的成本管控做得相对粗放,且数据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存在较大信息不对称,导致数据产品成本归集存在困难。企业应加强完善,建议完善数据内部控制制度、深度优化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组织架构、规定数据资产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工时管理系统,为数据产品开发流程中相关成本投入的可靠计量提供依据。
3、数据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时点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才能被确认为是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对所持有的数据进行初步加工与处理,实现了部分需求,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进而实现相关数据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在此过程中如何确认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时点,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
4、数据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数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维度的拉长而发生显著变化,企业需要考虑数据资产的自身特点,对其具体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后依然要持续投入才能确保数据产品的使用有效性的会计核算。
本文作者:
| 徐伟东 | ![]() ![]() |
| 信永中和审计(消费品工业产品行业线)审计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4年,在中央企业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以及IPO申报审计等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 | |
| 邮箱:xu_weidong@shinewing.com |

